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芙蓉山阳万家邑,石岭戴辙萦纡入。溪水西行夜雨深,连村桑柘春云湿。
昔因荒迥少官府,日暮狐兔作人立。自从置县二百年,稍有衣冠更俗习。
读书进士比舍闻,润屋黄金亦家给。山中白日浮云多,负乘因仍足车笠。
燮侯世冑国勋旧,射策君门耻沿袭。朱衣作监列星宿,远人岂意高轩及。
援琴不鼓书牒稀,弹铗无鱼宾客集。绣衣使者停车见,黄堂大夫下床揖。
登高望远送飞鸿,揽辔骎骎度原隰。人言桐乡人爱我,我爱桐乡重于邑。
画图千叠山木稠,茇舍萧条莫忘葺。
孙泰者,山阳人也,少师皇甫颖,操守颇有古贤之风。泰妻即姨妹也。先是姨老矣,以二子为托,曰:“其长损一目,汝可取其女弟。”姨卒,泰取其姊。或诘之,泰曰:“其人有废疾,非泰不可适。”众皆伏泰之义。
尝于都市遇铁灯台,市之,而命洗刷,却银也,泰亟往还之。
中和中,将家于义兴,置一别墅,用缗钱二百千。既半授之矣,泰游吴兴郡,约回日当诣所止。居两月,泰回,停舟徒步,复以余资授之,俾其人他徙。于时睹一老妪,长恸数声。泰惊悸,召诘之,妪曰:“老妇尝事翁姑于此,子孙不肖,为他人所有,故悲耳。”泰怃然久之,因绐曰:“吾适得京书,已别除官,不可住此,所居且命尔子掌之。”言讫,解维而逝,不复返矣。
阿瞒西幸乘青骢,渔阳鼙鼓来猪龙。当时酿祸由妃子,五家甲第连离宫。
八姨姽婳如春柳,紫丝双鞚纤纤手。璧月多情照丽人,钿钗已化长安尘。
画师解得娥眉意,不带南都粉黛痕。薰天贵戚原非古,西市门深芳草路。
宝炬香车莫近前,丞相耽耽气如虎。